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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章(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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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分四十的国大代表来自这种选举,剩下的百分之六十则根据政党的得票率分配席位。

    同时修宪后还规定只有5%以上选民支持的政党才有分配比例代表席位的资格,以此限制小党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出现小党林立破坏政治稳定性的情况。

    新宪法还规定国大如要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就必须保证国大可以先以多数提出一个取而代之的新政府名单,如不能,则政府即便失去国大多数席次的支持也不会受到致命性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七章 执政

    当然,即便联立制是一种很不利于单一大型政党取得单独多数地位的选举制度,但由于中国社会党的绝对优势,社会党并不需要很担心这点。新宪法对不信任案的限制,主要还是为了加强政府政策的稳定性。

    在任期上,国大代表的任期为一届六年,国家主席和政府成员则不设任期,也就是说只要社会党始终是国大多数党,或是能够组成多数党联盟,或是国大中没有出现可以组织新政府名单的新多数党及多数党联盟,国家主席就能够无限期连任。

    西方选举制度的一大弊端,就是两党斗争会使一届政府始终遭到第二大党的监督,而反对党的这种监督是以让现政府下台为目的的。日复一日的批评、抹黑甚至煽动社会运动,易造成一任政府在一开始民望很高,但在任期结束时民望一落千丈,于是导致政党轮替,轮替政党又陷入恶性循环。

    新国大则强调多数党的执政联盟,除中国社会党以外的其他民主党派作为执政联盟的成员,可从联盟内部起监督作用,而这种监督又不会是以让现政府倒台为目为的,会更为良性。

    里德就和熊雄说:“中国的新宪法,新一届国大的选举和组织方法,都在法国史的公社议会以外又为我们开辟了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有一点我很赞成,那就是新宪法中所强调的,党不是国家政权,党的方针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性,而只是拥有道义的、政治的权威,因此党的基本领导方法不是命令及行政处理的方法,而是说服的方法。”

    熊雄这几年来在国外待的时间远比他在中国国内待的时间更久,所以他在思想层面难以避免深受法兰西公社的民主风气影响,自然对中国的1924年新宪法特别满意。

    “是的,1924年新宪法的一切法律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原理之上,我想后世或许会把1924年宪法当成一份像人权宣言那样伟大的纲领和宪章,它们都带有一种划时代的大革命意义。”

    在实行英美式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国家里,虽然也都实行并且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是,这种代表权只限于人民两年有一次投票权,而且往往有这样的情形:有些人利用人民的选票当选后,却去帮助统治者镇压人民,而人民则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的制裁的民主权利。

    议会会员往往还都拥有高度的法律豁免权,这就使他们一般只在大选期间才积极表现自己代表人民的一面,一旦当选则立刻把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抛诸脑后。

    固然,资产阶级民主制下这种对议员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确保政治的稳定性,避免资产阶级最为恐惧的“暴民政治”,但长期来看确实大大透支着人民对民主权力的信任感。

    中国的1924年宪法则在加强国大代表任期的同时,又极大幅度增强了人民手中罢免权的力量,力图在政治的稳定性和民主性之间形成新的平衡。

    从无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理出发,这就是说只有劳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权者,在代议制下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必须始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者。

    正因为这个缘故,1924年宪法里关于这个罢免权草案的主要部分,在旧国大中不仅得到社会党人的热烈欢迎,而且也得到其他民主党派的普遍赞成而由全会一致通过。

    这就又一次证明,无产阶级民主在制度方面比起它之前的资产阶级民主要高超得多。

    1924年宪法对罢免权也作了明确规定:“推举出国大代表的选举人根据总则有在任何时候对代表实行罢免,并进行新的选举的权利”。

    这个罢免权的思想是以国民大会下的每位代表、每个党派以及由国大多数派组成的政府能够没有限制地经常答复人民的委托为前提的。它宣布,废除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代议机构脱离人民群众等议会制度的有害规定;国大不是以地区,而是以生产单位作为选举单位,作为国家的基本细胞,用这些办法争取使国家机关接近群众。

    社会党党的任务则是:“沿着这一方向展开自己的全部活动,以在实践上更加严格、更加完全地实现依靠劳动群众的民主为基础,特别是通过实施官员责任制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密切政府机关同劳动群众的关系”。

    里德也注意到了法国报纸上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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